民族自治地方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
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指报告期末城镇(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)设立的以非盈利为目的,为本社区居民服务,特别是为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、活动站、服务站、养老院、老年公寓(托老所)、残疾人工疗站、残疾儿童日托所、家务服务站、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机构数。几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单位,共用一个场所的,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。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(1)是独立核算单位、(2)有固定的从业人员、(3)有一定的服务项目、(4)有一定的服务场所。民族自治地方是指5个民族自治区、30个民族自治州和120个民族自治县(旗)的全部民族自治范围,且不重复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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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
2009-2012
4条